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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志诚会计培训整理了跨年度的收入、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

来源:沈阳志诚会计培训学校    时间:2018/2/8 17:04:01

  我国会计和税收都是采用的公历制(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,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公历年度),但在实务中,诸多经济业务却并非以公历年度为一个周期,跨年度的经济业务比比皆是。这样一来,就会出现跨年度的收入、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。

  甲物业管理公司在2017年8月份,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20万元,对于这种预收跨年度的物业管理等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的价款,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,是在收取时一次性计入当年的所得税计税收入,还是分期按提实际供劳务的对应月份(年度)计入当期所得税计税收入呢。

  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,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,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收付,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;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,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。

  另,《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75号)第二条第(四)项第8目规定,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,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。

  为此,甲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,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(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)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。甲物业管理公司在2017年8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20万元,分别在2017年度(8月至12月)确认收入50万元,2018年度(1月至7月)确认所得税收入70万元。

  乙公司与A公司2017年1月份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(用于生产经营)租赁合同,约定在每年8月份支付当年的房租30万元。可是,由于种种原因,时至2017年底也未向A公司支付今年的租金,后经协商,约定在2018年2月再支付,那么,该项应在2017年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租金能否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。

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这是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的扣除原则之一。

  另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,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,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收付,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;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,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,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。本条例和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由此可见,乙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约定在每年应支付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租30万元,本应在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
  以上就是沈阳志诚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类跨年度收入、支出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,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,请关注沈阳志诚会计培训:http://4662.peixun360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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